有關藥商專任藥師之駐廠監製及駐店管理,詳如說明段,惠請貴會及貴局轉知所屬會員及轄內藥商,請查照。
衛生福利部 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
發文字號:FDA藥字第1051411773號
主旨:有關藥商專任藥師之駐廠監製及駐店管理,詳如說明段,惠請貴會及貴局轉知所屬會員及轄內藥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按藥事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,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。復按藥事法第2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西藥製造業者,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。
二、為發揮專業藥師的價值,提供民眾用藥安全環境,請確實遵循上開規定辦理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