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源依據 |
法規內容 |
相關公告及函釋 |
備註 |
醫療法第9條 |
本法所稱醫療廣告,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,宣傳醫療業務,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。 |
醫療法第61條 |
醫療機構,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,招攬病人。
醫療機構及其人員,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。 |
■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「禁止之不正當方法」(衛生福利部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公告) |
附件1 |
醫療法第84條 |
非醫療機構,不得為醫療廣告。 |
醫療法第85條 |
醫療廣告,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:
一、醫療機構之名稱、開業執照字號、地址、電話及交通路線。
二、醫師之姓名、性別、學歷、經歷及其醫師、專科醫師證書字號。
三、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、診所字樣。
四、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。
五、開業、歇業、停業、復業、遷移及其年、月、日。
六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。
利用廣播、電視之醫療廣告,在前項內容範圍內,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。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核准。
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,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,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,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|
■公告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6款「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」(衛生福利部103年1月24日衛部醫字第 1031660048 號函)
■發布「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」(衛生福利部99年2月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0337號令) |
附件2
附件3 |
醫療法第86條 |
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:
一、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。
二、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。
三、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。
四、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。
五、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。
六、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。
七、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。 |
■發布醫療法第86條第7款「其他不正當方式」規定(衛生福利部97年12月30日衛署醫字第0970219512號函) |
附件4 |
醫療法第87條 |
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,視為醫療廣告。
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、病人衛生教育、學術性刊物,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,不視為醫療廣告。 |